(2016)黑0184刑初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葛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刑初第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勇,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建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6)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勇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修丽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葛勇与被害人刘德芝在同学会上重逢后,葛勇以与刘德芝交往并假结婚骗的方式骗取刘德芝的信任,编造“长春有宾馆需要装修”、“办理拉林机场采购事宜需要押金”、“拉林狗场打疫苗需要用钱”、“超市进烟用钱”、“办理采购需要用钱”、“承包拉林机场超市、饭店需要交定金”的事实,并购买假印章伪造承包合同,骗取刘德芝及其表哥石方文275000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葛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葛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勇与被害人刘德芝系同学多年未见,2014年8月5日葛勇与刘德芝在同学会上重逢开始交往,二人交往期间葛勇为了进一步取得刘德芝的信任在网上购得假结婚证,并通过虚构用款事实、伪造承包合同的形式多次骗取刘德芝及其亲属钱财。1、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葛勇谎称在长春市有一家宾馆需要装修,从刘德芝处骗取5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长春市农村信用社贷款。2、2014年11月,被告人葛勇谎称在五常市拉林镇办理拉林机场采购承包事宜需要交纳押金,从刘德芝处骗得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卡内有50000元,被葛勇取出挥霍。3、2014年11月,被告人葛勇谎称在五常市拉林镇有狗场需要打疫苗,从刘德芝处骗得10000元,其中用4999元为刘德会购买电视机一台,余款被其挥霍。4、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葛勇谎称在长春市有一家超市需要进烟,从刘德芝处骗取人民币40000元,其中33000元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余款被其挥霍。5、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葛勇谎称五常市拉林机场采购需要钱,刘德芝遂从其表哥石方文处借来60000元汇给葛勇。所得赃款被葛勇用于偿还赌债。6、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葛勇对刘德芝谎称五常市拉林机场采购仍需要钱,刘德芝遂让其弟弟刘德会将10000元汇给葛勇。所得赃款被葛勇用于偿还银行卡贷款。7、2015年7月,被告人葛勇谎称在五常市拉林机场有一家饭店和一家超市可承包,但需缴纳押金。为了获得刘德芝及其表哥石方文的信任其在网上购得伪造的中国空军承包合同及黑龙江空军飞行大队合同专用章,2015年7月13日石方文将55000元汇至葛勇持有的刘德芝银行卡账户内,葛勇获得赃款后将其中2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葛勇共实施诈骗罪7起,实施犯罪价值275000元。被告人葛勇于2015年8月7��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伪造的中国空军承包合同及黑龙江空军飞行大队合同专用章、结婚证件,婚姻档案查询结果说明;刘德芝银行卡交易明细、杜秀芹(刘德芝母亲)存折复印件、2015年7月13日汇款凭证;葛勇购买电视的发票;证人刘德会的证言:2015年2月17日我去我母亲家,葛勇说给我买了一个电视,但没说用什么钱买的;证人郎晴晴的证言:我是刘德会的妻子,2015年4月16日刘德芝给我打电话说葛勇做生意缺一万元,问我有没有,我跟葛勇要的银行账号用手机给他转账一万元;证人杜秀芹的证言:2014年12月22日刘德芝和葛勇说在长春有一个超市进烟没钱了,我就将我存折给了刘德芝和葛勇,里面一共是34500元���我丈夫那有5500元也给葛勇了,葛勇拿着这些钱就走了;证人李淑文的证言:我是石方文的嫂子,2015年7月13日石方文给我打电话说葛勇给他办了一个“拉林机场承包饭店”的事情,签合同需要55000元,他现在在哈尔滨手里没钱让我帮他张罗。我找外甥女谷亚利借了55000元。下午14时左右,石方文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汇到刘德芝的银行卡,葛勇就能收到。我拿着谷亚利的卡去五常市北二道街水利局楼下的邮政储蓄往刘德芝的银行卡里汇了55000元;证人崔红伟的证言:我是刘德芝的同学,欠她1万块钱。2014年11月份刘德芝给我打电话让葛勇来我这取,葛勇先后分两次把钱取走了;被害人刘德芝的陈述: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葛勇的供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供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他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曹 旭审判员 潘秀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处理过的文书文书上网-文书详情下一条(2016)黑0184刑初95号保存并提请公开审批暂存审批人:--请选择--潘秀君李国权冷国明赵金富XX杨丽华杨子恩金树忱陈晶波刘晏李文兴宫宏宇都业伟苏宪君赵洪雁马永富张德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