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1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14日。被告戎某某,男,1990年2月10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