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7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紫木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骆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紫木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骆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796-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紫木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骆先勇,女,1981年12月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紫木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骆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紫木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骆先勇、戚斌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花鸟市场1号楼217铺(产权证号:3104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