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艾琴与欧阳坤、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艾琴,欧阳坤,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944号原告刘艾琴,女,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杨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坤,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被告郑伟,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刘艾琴诉被告欧阳坤、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艾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刘艾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艾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邮寄费80元,共计785元,由原告刘艾琴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登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