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盛阳板材机械厂与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盛阳板材机械厂,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85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阳板材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0981450-5。法定代表人:许殿珍,厂长。委托代理人:石本果,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晓明,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阳板材机械厂与被告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阳板材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临沂市兰山区盛阳板材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