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常开与时大寨、时靖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开,时大寨,时靖俊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1652号原告:常开,男,住蒙城县马集镇。委托代理人:魏秀刚,涡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时大寨,男,住涡阳县西阳镇。被告:时靖俊,女,住涡阳县西阳镇。委托代理人:杨强,男,住涡阳县高炉镇。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秀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大寨到庭、被告时靖俊委托代理人杨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5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彩礼合计37000元,后因原告与被告商议具体结婚日期没能谈妥,致使双方解除婚约关系,但被告拒不返还彩礼,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媒人常素芳书面证言(2016年3月22日),证明目的:被告收原告现金折款后为26000元。媒人常沛文当庭证言如下:被告收原告现金折款后为26000元。被告辩称:对媒人常素芳、常沛文证言没有意见,26000元见了,我们已准备初二传福,但男方悔婚另行结婚,给时靖俊造成精神伤害,我们看媒人的面子原同意退10000元,现不同意了。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证据第一、二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彩礼的现金部分被告已当庭自认,对此,本院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时靖俊经媒人介绍相识按传统风俗订婚,经媒人之手女方接收男方彩礼现金26000元,后双方就结婚的具体事项没有谈妥,婚事不成,引起纠纷,被告不同意退还彩礼,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靖俊的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彩礼的给付,发生在男女及女方父亲之间,原、被告主体所列适格;双方婚事未成,被告收原告彩礼应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大寨、时靖俊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书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双方在判决书生效后应当自觉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如逾期不自觉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