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326号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号中银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管锦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孟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瑾,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A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肖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秦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9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7896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