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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颜廷金与张鹏、闫玲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金,张鹏,闫玲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4878号原告颜廷金,居民。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居民。被告闫玲娟,居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振政,江苏巷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金与被告张鹏、闫玲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雪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