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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陈书华、林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陈书华,林素兰,邓世波,叶欢欢,沈思永,徐春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7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20-134号。负责人:苏志敏,系该行副行长。被告:陈书华。被告:林素兰。被告:邓世波。被告:叶欢欢。被告:沈思永。被告:徐春花。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陈书华、林素兰、邓世波、叶欢欢、沈思永、徐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陈书华、林素兰、邓世波、叶欢欢、沈思永、徐春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