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元氏鑫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鑫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元氏鑫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泉村。法定代表人毕生魁,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元氏鑫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9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延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