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范明清、程饶治与甄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程某某,甄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224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原告程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范某某、程某某与被告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程某某以被告不在家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某某、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忠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