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518号原告寇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判员 刘运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