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发诉被告薛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发,薛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陈 贵 发 诉 被 告 薛 久 保 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34号原告:陈贵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薛久,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陈贵发诉被告薛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贵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贵发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烨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