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367号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汤某某,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