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屈玲侠与周洪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玲侠,周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屈玲侠,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陶池村*组。被执行人周洪宝,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洞坡村*组。屈玲侠与周洪宝追偿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应确认执行标为90927.22元、案件受理费1037元、执行费1263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