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6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法定代理人:周多彩,农民。被执行人:XX,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妻子陈某某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西城支行的存款213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