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503号罪犯张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8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库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0)阿中刑减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2012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张军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4日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1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0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1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4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8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罚金2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