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魏云云、蔡旭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云,蔡旭东,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云云,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蔡旭东,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洁,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开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旭东、刘洁银行的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润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