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泰维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26号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旭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宜昌市泰维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悦琴。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称:2015年8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华为网络服务器,同时双方详细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违约金等内容。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申请人并未按期支付货款,至今仍有余款584974元未支付。现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泰维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价值621000元的库存资产(产品编号:HPCNQC588PA﹟AB2.0,数量:138台,单价:4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昌市泰维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同时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价值621000元的库存资产(产品编号:HPCNQC588PA﹟AB2.0,数量:138台,单价:45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