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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执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邓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邓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执字第4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号。负责人:梅元比。被执行人:邓丽燕,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丽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丽燕应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借款本金959644.57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此外。本院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穗增法执字第4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兆雄审判员  李润新审判员  黄伟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