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赵海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赵海建,赵元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5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余斌,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赵海建,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元鹏,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赵海建、被告赵元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建、被告赵元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海建、被告赵元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