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罗富文与潘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富文,潘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罗富文,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715。委托代理人龚运川,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艺光,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2395。原告罗富文诉被告潘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运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促,被告不予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给原告;2、被告立即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证明被告借到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未付的事实。被告不出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被告没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10万元,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该《借条》尾部的借款人处有被告“潘艺光”签名和写有其公民身份号码,并按有指纹。另,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粤G×××××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对此,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交的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借款的事实。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从2015年6月12日借款发生后至今被告未返还借款给原告,显然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支付利息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但原告主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6%,应视为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故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潘艺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罗富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和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该两项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作林审 判 员 谢法算人民陪审员 李启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