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军来在申请执行刘福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来,刘福森,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异4号申请人高军来。被执行人刘福森。被申请人刘海英。申请人高军来在申请执行刘福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军来于2016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高军来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高军来撤回追加申请,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