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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军来在申请执行刘福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来,刘福森,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异4号申请人高军来。被执行人刘福森。被申请人刘海英。申请人高军来在申请执行刘福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军来于2016年4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高军来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高军来撤回追加申请,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