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永安市浩宇纺织有限公司、蒋燕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永安市浩宇纺织有限公司,蒋燕彤,赖秀英,蒋云旭,徐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70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西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黄良东,行长。被告永安市浩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1668号。法定代表人蒋燕彤。被告蒋燕彤,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赖秀英,女,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蒋云旭,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徐钦,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永安市浩宇纺织有限公司、蒋燕彤、赖秀英、蒋云旭、徐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永安市浩宇纺织有限公司、蒋燕彤、赖秀英、蒋云旭、徐钦名下价值5360000元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资信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永安市浩宇纺织有限公司、蒋燕彤、赖秀英、蒋云旭、徐钦名下或其所有的��产、银行存款、债权,保全价值以人民币536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