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梁浩明与何继成、张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继成,梁浩明,张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2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继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0419。委托代理人:严伟,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芳,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浩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811。委托代理人:董康,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春,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2934。上诉人何继成为与被上诉人梁浩明、张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上诉人何继成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继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