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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书英、苗金浙与韩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英,苗金浙,韩德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775号原告王书英。原告苗金浙。被告韩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驾驶的鲁14-1xx**号凯马牌变形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将来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14-1xx**号凯马牌变形拖拉机,不准所有人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