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书英、苗金浙与韩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英,苗金浙,韩德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775号原告王书英。原告苗金浙。被告韩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驾驶的鲁14-1xx**号凯马牌变形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将来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14-1xx**号凯马牌变形拖拉机,不准所有人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