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威与李艳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威,李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35号申请人成威。被申请人李艳艳。利害关系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川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刚。申请人成威与被申请人李艳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艳艳在利害关系人处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川区支公司所保险的价值11000元的保险金。成威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L70**号CRV越野车一辆自愿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艳艳在利害关系人处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川区支公司所保险的价值11000元的保险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福江审判员 宋静霞审判员 张润贵二〇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