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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其江与李建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其江,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财保68号申请人董其江。被申请人李建辉。董其江与李建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建辉立刻停止在位于的土地上建房施工。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9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李建辉立刻停止在位于继续建房施工。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科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