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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9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032号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洋、范仁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车公庙管理服务中心楼9栋A座2层205。法定代表人薛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徐勇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就讼争合同中仲裁条款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相关案号为(2016)闽02民特42号】,其相关民事诉讼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故本案需待该案作出审理后再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