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光云与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云,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793号原告:吴光云。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村。诉讼代表人:骆文强,村委主任。原告吴光云诉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