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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童文萍诉童国红、李光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萍,童国红,李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108号原告童文萍,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国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李光娟,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告童国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文萍诉被告童国红、李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文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4.00元,减半收取为6757.00元,由原告童文萍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