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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再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与常会平、孟祥欣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会平,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孟祥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会平,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代理人:韩龙,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官坊村。法定代表人:尤华东,董事长。原审被告:孟祥欣,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莒南县。再审申请人常会平因与被申请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孟祥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商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常会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初乐坤审 判 员  于爱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