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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090号原告彭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