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9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丽娟,汪泽汉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汉,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泽汉,住黑龙江省克山县。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孙丽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6********,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十字街附近法式脆皮蛋糕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向华乡庆功村*组。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取保候审。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泽汉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丽娟犯窝藏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泽汉、孙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杀人事实2014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汪泽汉因感情问题回到居住在黑龙江省克山县向华乡庆功村的前妻孙丽娟家中,与孙丽娟谈到复婚问题时让孙丽娟叫其现任男友被害人王飞(男,28岁)来家中。在王飞赶到前,汪泽汉同儿子汪湃单独说等那个男的来让汪湃把他撵走,要是不走汪泽汉就让汪湃用刀捅他,合伙把他整死,要不然孙丽娟明天就跟那个男的(王飞)走了。王飞赶到后,在交谈中汪泽汉与王飞发生口角,汪泽汉拿起屋里铁的三条腿的凳子打了王飞肩膀一下,王飞还手打了汪泽汉,发生厮打后,汪泽汉就去厨房拿了把菜刀回里屋,用菜刀朝王飞头部砍了一刀,接着又继续用菜刀乱砍王飞数刀,将王飞砍倒在地后被拉开,造成王飞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飞所受损伤程度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二)窝藏事实被告人汪泽汉在逃期间,于2015年5月10日左右找到其前妻被告人孙丽娟,孙丽娟明知汪泽汉系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仍让其在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南二道街黄金海岸洗浴楼上1单元701室的家中居住至6月3日。6月3日汪泽汉与孙丽娟发生口角,汪泽汉提出自首,让孙丽娟拨打报警电话,孙丽娟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逃犯要自首,姓名汪泽汉。但当北安市刑警队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确认情况时,孙丽娟表示是开玩笑,不报案了。北安市刑警队工作人员赶到北安市黄金海岸1单元701室对汪泽汉和孙丽娟进行身份核实,汪泽汉、孙丽娟二人均表示是开玩笑,不报案了。北安市刑警队工作人员认为仍有可疑便将汪泽汉带回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审查,在车上汪泽汉主动交代了其在黑龙江省克山县家中用菜刀将人砍伤的事实。经侦查,被告人汪泽汉于2015年6月3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南二道街黄金海岸洗浴楼上1单元701室的孙丽娟家中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丽娟于2015年6月29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向华派出所民警在北安市黄金海岸洗浴楼上一单元701室的孙丽娟家中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汪泽汉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丽娟明知汪泽汉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泽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泽汉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尚在排查中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汪泽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孙丽娟以窝藏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汪泽汉、孙丽娟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事实2014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汪泽汉因感情问题回到居住在黑龙江省克山县向华乡庆功村的前妻孙丽娟家中,与孙丽娟谈到复婚问题时让孙丽娟叫其现任男友被害人王飞(男,28岁)来家中。在王飞赶到前,汪泽汉同儿子汪湃单独说等那个男的来让汪湃把他撵走,要是不走汪泽汉就让汪湃用刀捅他,合伙把他整死,要不然孙丽娟明天就跟那个男的(王飞)走了。王飞赶到后,在交谈中汪泽汉与王飞发生口角,汪泽汉拿起屋里铁的三条腿的凳子打了王飞肩膀一下,王飞还手打了汪泽汉,发生厮打后,汪泽汉就去厨房拿了把菜刀回里屋,用菜刀朝王飞头部砍了一刀,接着又继续用菜刀乱砍王飞数刀,将王飞砍倒在地,后被孙丽娟拉开,造成王飞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飞头皮多处、颅骨骨折并耳廓裂创,双上肢多处皮肤裂创并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右手腕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王飞所受损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汪泽汉与被害人王飞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汪泽汉赔偿王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5000元,王飞对汪泽汉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菜刀:证实被告人汪泽汉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二)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案件系孙丽娟报案,汪泽汉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及其到案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110报警服务台值班记录、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6月3日北安市110指挥中心接到举报人报案,黄金海岸1号楼701室与其同住的汪泽汉在克山县因为把人砍伤,是网上逃犯,现在要投案自首。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将汪泽汉带回的过程中,在车上汪泽汉交代了其在克山县家中用菜刀将人砍伤的事实。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汪泽汉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的情况。4.说明:证实(1)案件侦查阶段中,汪泽汉未对被害人王飞进行相关赔偿,双方也未达成谅解,故无相关材料在卷;(2)在笔录中涉及到的孙丽娟家和汪泽汉家是同一所房子,涉及到的向华乡华兴委和向华乡庆功村是同一地址;(3)在笔录中涉及到的麻桂琴和马桂琴是同一人,该人系汪文广的妻子,汪泽汉的母亲。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汪泽汉的自然情况,未发现前科劣迹行为,表现一般。6.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本院(2016)黑0229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汪泽汉与被害人王飞经法院主持调解,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汪泽汉赔偿王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5000元,王飞对汪泽汉表示谅解。(三)证人证言1.证人汪文广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8日晚上8点半以后,其躺在炕上准备睡觉时,其孙子汪湃找其说:“我爸在我家拿刀给人砍了,你快去看看吧。”,之后其和老伴麻桂琴就到二儿子汪泽汉家,看见汪泽汉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向他妻子孙丽娟和一个男的比划,那个男的躺在汪泽汉家屋里地上,菜刀上都是血,那个躺在地上的男的附近都是血,其马上和邻居高永祥去找的出租车,孙丽娟就扶着那个男的上出租车去医院了,其就把地上和菜刀上的血都擦了。2.证人麻桂琴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8日晚上9点多钟,其和丈夫汪文广在家睡觉,其孙子找其二人说又干起来了,让过去看看,其二人到儿子汪泽汉家一看,汪泽汉正和一个男人打仗,其和丈夫把汪泽汉拉开,汪泽汉就跑了。3.证人高永祥的证言:证实其和汪泽汉、孙丽娟原来是邻居,2014年3月18日晚上9点左右,汪泽汉的儿子汪湃敲其家窗户,其开门后,汪湃说他爸干仗了,其和汪湃召唤汪湃爷爷和奶奶之后,他们先去汪泽汉家,等其回家穿衣服到汪泽汉家时,看见汪泽汉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一只腿跪在一个男的身上,孙丽娟抱着那个男的头部,汪泽汉的父母上去把汪泽汉拽起来,抢下菜刀,汪泽汉没有再砍那个男的,其和汪泽汉父亲出去找车,等回到汪泽汉家,汪泽汉已经走了,孙丽娟和汪泽汉父亲把那个男的扶上车就去医院了,其就回家了。4.证人汪湃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汪泽汉与母亲孙丽娟在年前就离婚了,2014年3月18日下午5点多钟,其和父亲到克山火车站接的其母亲,在向华乡家里吃完饭,其母亲让其父亲走,其父亲不走要和其母亲复婚,其母亲不同意,其父亲认为其母亲有别人了,让给那个男的找来看看对其母亲好不好,其母亲就给那个男的打电话让他过来,在那个男的来之前,其父亲跟其单独说等那个男的来让其给撵走,要是不走就让其用刀捅他,合伙把他整死,要不然其母亲明天就跟那个男的走了,其怕出事就把家里的水果刀藏起来了,过了能有一个小时左右,那个男的过来了,其听见说话,后来就用被子把自己蒙起来了,听见打架的声音,其母亲叫其去找人,其掀开被看见其父亲拿菜刀砍那个男的脑袋两下,把那个男的摁倒在地上,其母亲就把着其父亲拿刀的手,其赶紧去找东院隔一家邻居高永祥,又找其爷爷和奶奶,后就在其爷爷家待着了。(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飞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8日晚上八点左右,其到孙丽娟家后与被告人发生冲突,并被被告人用菜刀将其脑袋、耳朵、手和胳膊砍伤后昏迷的过程,其受伤部位有头顶一刀、头顶左侧两刀、后脑一刀、左侧耳朵一刀、右手和胳膊能有七八刀、左手有三四刀,左右手的筋都断了、骨头也有碎的、右手神经也断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汪泽汉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意见1.黑龙江省克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黑山)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王飞头皮多处、颅骨骨折并耳廓裂创,双上肢多处皮肤裂创并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右手腕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王飞所受损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二级。(七)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周边的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二)窝藏事实被告人汪泽汉在逃期间,于2015年5月10日左右找到其前妻被告人孙丽娟,孙丽娟明知汪泽汉系故意伤害罪的逃犯,仍让其在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南二道街黄金海岸洗浴楼上1单元701室的家中居住至6月3日。6月3日汪泽汉与孙丽娟发生口角,汪泽汉提出自首,让孙丽娟拨打报警电话,孙丽娟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逃犯要自首,姓名汪泽汉。但当北安市刑警队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确认情况时,孙丽娟表示是开玩笑,不报案了。北安市刑警队工作人员赶到北安市黄金海岸1单元701室对汪泽汉和孙丽娟进行身份核实,汪泽汉、孙丽娟二人均表示是开玩笑,不报案了。北安市刑警队工作人员认为仍有可疑便将汪泽汉带回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审查,在车上汪泽汉主动交代了其在黑龙江省克山县家中用菜刀将人砍伤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及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110报警服务台值班记录、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6月3日北安市110指挥中心接到举报人报案,黄金海岸1号楼701室与其同住的汪泽汉在克山县因为把人砍伤,是网上逃犯,现在要探案自首。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将汪泽汉带回的过程中,在车上汪泽汉交代了其在克山县家中用菜刀将人砍伤的事实。3.克山县向华中学证明:证实汪湃在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在向华中学初中三年级就读,为在校学生,现已毕业。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孙丽娟的自然情况,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般。(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汪泽汉的供述:证实其在犯罪后逃到北安市被孙丽娟窝藏的情况。2.被告人孙丽娟的供述:证实(1)2014年3月18日晚20时左右,汪泽汉与王飞在其家中发生冲突,汪泽汉用菜刀将王飞砍伤及其阻拦的过程;(2)2015年5月10日左右,其明知汪泽汉犯罪后在逃,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到6月3日的过程。(三)现场勘查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孙丽娟窝藏汪泽汉的处所及周边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泽汉用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王飞的头部,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汪泽汉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汪泽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汪泽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汪泽汉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汪泽汉表示谅解,对汪泽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丽娟明知汪泽汉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孙丽娟犯窝藏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孙丽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孙丽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泽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孙丽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人民陪审员  单旭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