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永明诉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明,男。被执行人李群,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076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逾期履行利息6856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7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60元,共计110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群的银行存款1108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