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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军、吴敦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吴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吴敦喜,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杨军与吴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敦喜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对其名下的车辆一台已采取查封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吴敦喜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进行了边控。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