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军、吴敦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吴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吴敦喜,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杨军与吴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敦喜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对其名下的车辆一台已采取查封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吴敦喜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进行了边控。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