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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广会与宝鸡金都工贸有限公司、路兴川、张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杨广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委托代理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45号楼1层9号。法定代理人张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路兴川,男,汉族,农民,住陈仓区晁峪乡。被执行人张崇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本院在执行杨广会与宝鸡金都工贸有限公司、路兴川、张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广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金都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0869.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38元;要求被执行人路兴川、张崇义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0362.9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07元。在执行中,申请人杨广会以已与被执行人路兴川、张崇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小   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迎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