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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2332号原告林某,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某甲,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被告赌博成性、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郑荧荧、男孩郑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郑嘉荧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结婚及生育三个子女、原告已实某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诉称被告赌博成性、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满两年均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8月20日生育长女郑荧荧,于2012年7月2日生育次女郑嘉荧,于2013年8月9日生育男孩郑某乙及实某。2016年3月8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登记证明、节育手术证明书各一份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也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成性、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满两年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已生育三子女,双方理应对婚姻持理智态度,珍惜原有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为重。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原告主张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秀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