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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与苏永忠、颜英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苏永忠,颜英姿,李金城,衡水衡京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负责人:王学勤,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永忠,现下落不明。被告:颜英姿,系被告苏永忠之妻,现下落不明。被告:李金城,现下落不明。被告:衡水衡京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诉被告苏永忠、颜英姿、李金城、衡水衡京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城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金城的起诉。审 判 长  杜会君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