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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48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永军,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