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4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罗小琴因遭受被申请人王建军家庭暴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保令1号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罗某某因遭受被申请人王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申请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3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罗某某曾于2016年1月20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甘112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之后因罗某某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2016年4月3日,王某某找到罗某某,双方发生吵骂,王某某对罗某某进行了殴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禁止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申请人王某某为了挽救自己的婚姻,采取不当手段,对申请人罗某某进行殴打,其行为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罗某某申请本院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应予支持。但申请人罗某某要求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其接触,因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进行正常的联系和接触,是婚姻法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基本权利,因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罗某某实施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的家庭暴力及进行骚扰、跟踪。本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审判长  马天柱审判员  张小兵审判员  任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