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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执平与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执平,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苏陈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8号原告:宋执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法定代表人:赵跃平,总经理。被告:张述国,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苏陈胜,成年,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执平与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苏陈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