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执平与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执平,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苏陈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8号原告:宋执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法定代表人:赵跃平,总经理。被告:张述国,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苏陈胜,成年,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执平与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张述国、苏陈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靖江市翼星通信线路安装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