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继康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刑初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康,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吉才,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斌、代理检察员陈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康及其指定辩护人谢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继康在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229号19幢2301号租住房内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给官某某,获利136元。当日22时许,刘继康在其租住房内被公安人员挡获,从其身上及其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16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称量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继康贩卖甲基苯丙胺170.6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继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继康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继康的辩护人认为刘继康有坦白和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继康在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229号19幢2301号租住房内以150元的价格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给官某某吸食。同日22时许,刘继康在其租住房内被公安人员挡获,现场从其身上及其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6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74%,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16%。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立案情况。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被告人刘继康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继康的身份情况。4.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5年7月28日22时40分至23时05分,公安人员在见证人谢学金的见证下对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229号19幢2301号住房进行了搜查,在犯罪嫌疑人刘继康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9颗,在房间客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颗、吸毒工具一套。经称重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净重169.5克,提取检材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共净重1克。5.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74%,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含量为14.16%。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继康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筛选试剂盒的检测呈阳性。7.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1)内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刘继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8.证人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8日15时许,其电话联系问刘继康有毒品没有,刘继康让其直接到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229号19幢2301号租住房去。进屋后,其看见客厅茶几上摆放有吸毒工具和冰毒,就与刘继康吸食毒品。其吸食了约0.1克毒品,吸完后给了刘继康150元。9.被告人刘继康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8日15时许,官某某打电话问其有无毒品,其让他直接来租住屋,官某某来时其正在客厅吸食冰毒,官某某拿起茶几上的冰毒用吸毒工具吸食了几口,然后拿了150元给其就走了,官某某大约吸食了0.1克。当日21时许,其从租住屋内携带毒品出门,刚到走廊就被公安抓了。公安人员从其身上和租住屋内查获了冰毒和麻古并进行了称量。冰毒是2015年7月25日一个叫“二哥”的人以140元/克的价格赊给其的,“二哥”说有200克。其购买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如有人要购买就卖。10.挡获说明证实,刘继康系被他人举报后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康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继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刘继康虽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毒品未流入社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系无稳定收入的毒品再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有期徒刑内量刑难以罪责刑相适应,辩护人建议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继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6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瑜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