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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政威与周小平、彭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政威,周小平,彭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96号原告罗政威,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152。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葆盈。被告周小平,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0030。被告彭书明,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0043。原告罗政威诉被告周小平、彭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政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世广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周小平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确认向原告借款金额300万元,其中转账255万元,现金4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借款时到期后,被告周小平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追讨未果。被告彭书明与被告周小平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小平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收条原件一份、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原件一份、个人活期明细查询明细一份,证明其主张,足以证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5日,被告周小平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255万元,转账后,被告周小平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罗政威先生人民币叁佰万元正,其中转账汇给周小平工行账号62×××75共贰佰伍拾伍万元整。收到现金肆拾伍万元正。此据。此款借期三个月,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同日,被告周小平出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罗政威借给人民币现金肆拾伍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1、原告转账当天,现金交付借款45万元。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周小平与被告彭书明于1987年1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已支付借款255万元,剩余45万元原告称系现金交付,并对现金交付的过程能够准确描述,对细节的陈述清晰、合理,故本院对原告称其已支付借款300万元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已生效。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周小平未按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其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虽然借款借据未约定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故原告主张自2014年1月2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彭书明系被告周小平的配偶,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两被告未就涉案借款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事项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及由此所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均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彭书明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平、彭书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政威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33596元,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宇审 判 员  许红青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