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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银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卿,蔡委强,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银卿,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委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燕,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银卿与被执行人蔡委强、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查无足够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依法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委强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思威牌小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车辆,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