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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康志春、曹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康志春,曹迎红,付建国,郭金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6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城关一街后行59号。负责人王黎松,行长。委托代理人庞波,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国刚,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耿东,该单位职工被告康志春。被告曹迎红。被告付建国。被告郭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被告康志春、曹迎红、付建国、郭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