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7月20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南通市���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一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通崇检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通州区先锋镇方圆浴室、崇川区孩儿巷北路阳光浴室等地,四次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28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通州区先锋镇方圆浴室乘隙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更衣室9号橱内的红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0元。2、2015年12月21日零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崇川区��儿巷南路木行桥南侧路西工地乘隙窃得被害人包加香停放在该工地厨房棚子内的赢动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86元。3、2016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崇川区孩儿巷北路阳光浴室,采取骗更衣室服务员开柜子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更衣室8号柜子钱包里的人民币1000元。4、2016年1月25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崇川区紫腾浴室,采取骗更衣室服务员开柜子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更衣室68号柜子钱包内的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窃得的赃款购买了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其余钱款用于为自己及女友购买衣物等。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计人民币3573元及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包加香、陈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资料、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由被告人陈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人民币11286元(其中赃款人民币3573元及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沈永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