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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王宗财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法定代表人:刘守运,村委主任。上诉人王宗财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民委员会索要离任生活补贴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王宗财原审诉称,其自1980年至1995年在被告处担任村支部委员兼大队长,1996年至1997年任调解主任,1998年至2001年被选举为被告村民委员。被告未支付原告离任后的生活补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离任后的生活补贴170925元并自2015年1月始每年按规定支付离任补贴。原审法院认为,在原告王宗财向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民委员会索要离任后生活补贴纠纷中,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亦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裁定:驳回原告王宗财的起诉。裁定后,上诉人王宗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70925元,并自2015年1月开始每年按规定支付离任补贴的起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拒不到庭也未出具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二、上诉人立案时,案由是财产纠纷,但裁定书改为离任生活补贴,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三、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很清楚,即被上诉人应按照中共宁海镇委下发的烟牟宁(1997)12号《关于农村党支部书记离任后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执行,上诉人据此计算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共计170925元,并自2015年1月开始每年按规定支付离任补贴。上诉人辛辛苦苦工作20多年,被上诉人拖欠劳务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坝疃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宗财原审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离任后的生活补贴,双方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欣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