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河南祥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耿玉荣保险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河南祥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耿玉荣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997号原告李建华,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祥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耿玉荣,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河南祥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耿玉荣保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