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正华、易可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正华,易可淇,黄德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186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正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易可淇,女,汉族,农民。被告黄德富,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正华、易可淇、黄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阴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永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